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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颜-闵行区家庭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陆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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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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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结婚以后还有效吗?男子签不平等婚前协议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6日 来源:闵行区家庭纠纷律师
[导读]:   陆颜律师,闵行区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

  陆颜,闵行区家庭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婚前协议结婚以后还有效吗?

基本案情:沈某与周某原系中学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27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约定结婚后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






  基本案情:沈某与周某原系中学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27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约定结婚后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该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2008年9月10日双方办理了并择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二人虽系同学,却性格差异很大,婚后12天就闹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为此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周某依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要求房产作为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处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结婚协议书有效。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沈某与周某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对沈某婚前的财产作出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是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能附条件,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单纯确定签字即生效,而是基于婚姻这个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最后未确立夫妻关系,那协议就不会生效。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已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不能依据此协议进行房产分割。


  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沈某与周某之间所订立的结婚协议书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




  再次,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沈某与周某签订结婚协议时虽尚未结婚,但协议订立后双方之间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即具备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形式虽为结婚协议书,使人产生附条件结婚约定的认识,但其实质内容不存在周某为得到财产就与沈某结婚或骗婚的目的。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丁蜀法庭







基本案情:沈某与周某原系中学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27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约定结婚后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












男子签不平等婚前协议

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结婚后,我的房子车子存款都是你的5年前,家住南京白下区的单身爸爸赵军为俘获女友芳心做出这样的承诺,颇有古人一掷千金为红颜的豪气,和女友签订这






  ;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结婚后,我的房子车子存款都是你的……;5年前,家住南京白下区的单身爸爸赵军为俘获女友芳心做出这样的承诺,颇有古人一掷千金为红颜的豪气,和女友签订这份不平等的婚前协议。他本以为能白头到老,可以不分你我,谁知5年的光景就把爱情消耗殆尽。现在,妻子打定主意要离婚,赵军百般努力都没能挽救得了婚姻,更;杯具;的是,他还得被迫遵守那份协议,净身出户。


  豪爽男签;卖身契;:;我的都是你的,你的还是你的;


  跟江敏相识前,赵军有过一段短暂而幸福的婚姻。10年前,前妻不幸去世,留下尚未懂事的儿子浩浩跟赵军相依为命。前妻走后,赵军将全部精力放在工作和儿子身上,没有考虑感情的事,直到遇上江敏。


  2005年,赵军认识了比她小4岁的江敏时,他已经是有房有车有存款的富翁了,两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在江敏面前,赵军有点底气不足,毕竟自己有过婚史,还带着小孩。出于补偿心理,他对江敏特别好。


  不久,两人谈及婚嫁。女人结婚前总会忐忑不安,江敏也不例外,她反复追问赵军,;你会不会变心;;结婚后还会对我这么好吗;赵军理解江敏的顾忌,为了证明自己是一心一意的,他承诺结婚后什么都给江敏。


  2005年年底,两人领证结婚。婚前赵军签了一份财产协议,内容为:本人自愿将名下一套价值百余万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江敏;婚后添置的财产都归江敏所有;如果离开江敏,不得带走任何财物;江敏的仍然归她个人所有。


  ;我的都是你的,你的却不是我的。;很明显,这是一份极不公平的协议,但赵军心甘情愿签了字。他是抱着白首到老的愿望结婚的,既然白首到老,还分什么彼此


  孩子引发矛盾:娇妻要过二人世界


  没想到婚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赵军当了多年单身爸爸,做梦都想拥有完整的家。因此,蜜月刚过,他就向江敏提出,要把儿子浩浩从父母家接回来。


  江敏的脸一下子冷了下来:;哪有刚嫁人就当妈的赵军很意外:;你不是一直都挺喜欢浩浩吗我爸妈年纪大了,照顾浩浩太吃力,而且浩浩也需要母爱……;他试图说服江敏,但江敏坚决不同意。


  赵军火了。他之所以跟江敏结婚,一方面是喜欢她,另一方面是想给浩浩一个完整的家庭,没想到江敏这样排斥浩浩。江敏也火了,她质问赵军到底是想娶个老婆,还是想给他儿子找个保姆。




  之后,两人多次为浩浩的事吵架,赵军说服不了江敏,只好一次次地妥协。随着争吵次数的增加,感情不可避免出现了裂缝。


  次子出生加剧矛盾:一人带一娃,分居


  其实他们都挺想跟对方过下去,还不约而同地想到:也许有个孩子就好了。


  婚后第三年,江敏顺利生下一名男婴,取名南南。南南出生后,江敏搬到娘家居住,赵军也跟了过去。这时的江敏浑身散发着母性光辉,赵军以为时机成熟了,再次提出接浩浩同住,谁知江敏仍然反对。双方好不容易修复的关系又闹僵了。


  为了照顾浩浩,赵军搬回了原来的家。江敏对赵军搬出去的事耿耿于怀,坚决不让步,两人就此分居。


  妻子起诉离婚 拿出协议要他放弃财产


  2008年底,江敏提出离婚,赵军坚决不同意,法官认为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判决不离。之后,两人关系没有任何改善。2009年夏天的一次争吵中,赵军动手打了江敏,致使双方关系彻底恶化。江敏再次起诉到南京白下区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赵军履行婚前协议,放弃所有财产。


  ;我一时不理智,打伤了江敏,都是我的错,我愿意道歉,也愿意赔偿,希望江敏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们原来很好,因为争吵伤害了感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开庭时,赵军一脸真诚地认错。







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结婚后,我的房子车子存款都是你的5年前,家住南京白下区的单身爸爸赵军为俘获女友芳心做出这样的承诺,颇有古人一掷千金为红颜的豪气,和女友签订这




  坐在原告席上江敏根本不为所动:;我跟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赵军沉默了一会,对法官说,如果判离,他不可能放弃所有财产,最起码要把属于自己的房子拿回来。


  ;那份协议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婚姻不在了,协议也不存在了。更何况当初签协议时,她亲口承诺,将来会把房子留给浩浩。;赵军试图说服法官。


  ;没有那回事!我没答应过他,他是自愿把房子给我的,现在那套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他没权要回去。;江敏拿出协议原件给法官看,明显是有备而来。


  法官注意到,协议上注明;自结婚起生效;,但没有;如果离婚就失效;的字眼,因此,就算离了婚,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看着江敏胸有成竹的样子,赵军明显沉不住气了,他啰啰嗦嗦地提起房子的历史:;这房子是用老房子换购的,老房子是我跟前妻的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新房子也是我跟前妻的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她的份额应当由浩浩继承……;


  想反悔来不及了 法官认为;卖身契;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军与江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另外,法律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军与江敏自愿在婚前达成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赵军已经将原属于自己的房屋赠给江敏,并且房子已经过户到江敏名下,说明赠与协议已经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已经无权收回。




  至于赵军辩称这套房子本质上属于他跟前妻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相反房屋买卖协议和登记资料均显示,这房子是他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赵军的家人认为,这套房子涉及赵军前妻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法官向赵军和江敏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劝他们为孩子着想,能和解就和解。赵军这才意识到现在后悔已经来不及了,经过一番考虑,他接受了江敏提出的和解方案婚后财产给江敏,江敏把房子还给他,他再补偿江敏90万。


  然而,签字前一刻,赵军又反悔了。;我不能放弃房子,我亏大了!;


  调解不成,法院前不久下了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财产分配完全遵循婚前财产协议。赵军是名副其实的;净身出户;赵军婚前赠送给江敏的房子归江敏所有;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大到汽车存款,小到家电家具,悉数归江敏所有,就连一起买的车位也归江敏使用。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赵军抚养浩浩,江敏抚养南南,赵军每个月还要给南南1000元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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